云南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6〕181号)、《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行为,杜绝高价机票,消除“隐形浪费”问题。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按经费来源分为科研项目经费和非科研项目经费。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学校科技处认定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非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其他预算项目资金。
第六条 差旅活动实行事前分级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提前据实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出差审批单》,并报经相关领导批准才可出差。处级干部出差的由分管(联系)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出差的由班子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的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差旅费依据“归口管理、一事一报”原则,并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报销。出差人员对提供报销事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效益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 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标准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具体操作可通过“公务行”手机APP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进行比价截图,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截图应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可凭据报销。其他附加产品及增值服务(如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或“百事特”) 的费用,以及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酒店、宾馆(或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应严格执行限额标准,在出差目地的限额标准内开支。标准详见《云南艺术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出差人员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宾馆住宿。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须说明情况,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是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六条 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的,教职工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目的地是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20元),市内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学生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市内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用车,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应按《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 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经审批使用学校公务用车或统一租车出行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由对方或其他单位承担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和培训期间,举办方如书面明确不包含伙食费的,可以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等支出按规定应以银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由其他单位负责提供或承担差旅费的,不得回学校重复报销相关费用或补助。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受邀人员差旅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确需学校负担的,经审批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的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不得采用自驾车方式出行。经审批使用租车方式出行的,报销时须附租车合同(协议),不得核发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因特殊状况无住宿费发票或凭证的,可说明情况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六章 科研项目差旅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事前据实填写《云南艺术学院科研项目出差申请审批表》,按照学校科技处相关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差旅住宿费报销标准,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关于批复云南艺术学院相关自主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在方案有效期内,住宿费按照北京、上海、深圳、海南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其余省份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科研项目差旅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补助费:在县级以上开展科研活动的每人每天160元包干使用;在乡、村开展科研活动的每人每天3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差旅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按下列报销:
(一)由对方单位承担住宿费的,根据对方提供解决住宿费的证明和出差人员写的情况说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
(二)出差入住自有房屋、亲戚朋友房屋的,在出差申请时特别注明并按规定审批,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
(三)入住农户家中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根据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和双方的收付款凭据,在《云南艺术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据实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四)其他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根据出差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真实有效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实际应该住宿天数,在《云南艺术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据实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原则上不得采用自驾方式出行,擅自自驾出差,不予报销该次差旅任何费用。经审批使用租车方式出行的,报销时须附租车合同(协议),不再核发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差旅中不具备申请公务卡条件的出差人员,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与项目科研活动无关人员不得在该项目中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按照对外合作交流处《关于印发〈云南艺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云艺〔2021〕3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鼓励师生参加营利性收费类会议、培训等差旅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各级负责人须从严审批,财务部门严格审核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进行管理,不属于差旅费管理范畴,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及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因选派到基层锻炼、参加工作队或借调到其他单位的旅费报销,按组织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关于学生差旅活动,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学生受学校委派或执行项目任务,使用非科研经费对外参加各类活动出差的,按照本办法非科研项目人员差旅进行管理、报销。
(二)学生参加科研项目并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按照本办法科研项目人员差旅进行管理、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须打入学生银行卡。
(四)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实践、采风展演、团学活动、体育比赛等集体出行的活动,按照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并按各部门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报销,不适用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差旅活动和经费使用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费预算及审批负责,并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督促出差人员及时、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及票据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差旅审批程序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云艺〔201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艺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2.科研项目出差申请审批表
3.云南艺术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