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往来款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包括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本办法中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统一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统一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往来款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财务处是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按照规定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督促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及时结报往来款项。
各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往来款项的经费来源和管控职责,按照“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冲销)”的管理原则,责任到人,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建立台账、实施分类管理,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条 各部门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对往来款项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具体分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提供服务、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 付款项,如教职工预借的各类费用、应向教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等,其实质就是借出款项。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均应有相应的预算和经费来源,无预算、超预算和无经费来源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的各项公用性支出,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一事一办,一事一清,所办款项必须限期结算,禁止长期挂账。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第八条 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款人应当为学校正式编制的在职教职工。
第九条 学校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差旅、会议、服务及货物采购的现金借款业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须提交充分、经审批的借款依据,财务处严格审核后办理。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审批权限、流程按照《云南艺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云艺〔2018〕75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经办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在财务网报系统上进行相应借款申报并审批,借款手续必须由借款人、经办人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非预算资金(如党费等)借款需手工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借款单”,并在借款单上写明借款日期、借款事由、金额、借款人、经办人、审批人等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及责任处理。
(一)支付至借款人个人账户的预付款项(借款),须在借款发生两个月内一次性办理冲账核销或归还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结清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个月结清,且原则上不得跨年。
(二)财务处将每年 11 月 30 日作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定期清理时点,在清理时点前未完成清理的,财务处向各有关部门发出催报通知,督促借款人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冲账核销或归还手续。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应在借款当年内、一次性办理冲账核销或归还手续,确实无法冲账核销的,经办人、借款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未按规定逾期不清者,财务处将暂停该借款人其他费用报销,并逐月从经办人、借款人的工资及绩效中扣回借款金额,直至借款结清。
(四)职工因工作调出、退休、辞职、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在离校手续办理前5 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或归还手续,结清借款。因特殊原因无法结清的,借款部门须重新指定借款人,并按财务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本部门往来款项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工作。
(六)各部门及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坏账准备与坏账损失。
(二)坏账是指学校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财务处每年年末应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按规定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坏账损失,经报批同意后予以核销。
(一)财务处结合学校实际,按规定选择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中的一种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应本着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及流程予以确认,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应收及预付款认定为坏账损失。
(四) 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四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具体分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偿还期在1年内(含1年),暂时收取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或各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订金、保证金等;或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及时确认原则。财务处收到来款后,通知各责任部门及时确认款项来源和用途,办理入账手续。
(二)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负责应付及预收账款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处按对应付及预收账款进行清理。
(一)对于已确认用途及权属人、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应及时确认收入。
(二)收到横向课题(含科研类)项目款,财务处将到款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及入账手续;1 年内无人认领的款项,财务处按原渠道退回付款单位。
(三)年度末,对于无法确认用途及权属人,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应确认为学校收入;如属于学校垫支收回的款项(社保费、水电费等),应冲减学校相应支出。
(四)对于1年以上无法确认用途及权属人,且款项性质不明确的,经财务处研究并报请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核销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对已查明来源、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应及时确认收入;涉及会计差错的,应查明源头、分析原因,按规范及时予以调整更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往来款项的审批,做好往来款项的监管和清理工作。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将作为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强化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往来款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作为、及时整改。对往来款项管理不重视、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且逾期不整改的部门,学校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依规依纪对责任部门及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学校经费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学校还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已颁布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